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接到通报的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 必须对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作出处理, 必须依法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为保障该款规定的落实、督促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切实履行媒体监管职责, 本条第二款对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即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 由有权机关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 假冒他人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