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落实与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首先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奠定了法制基础。《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责,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以及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的经费保障责任具体为:第一,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第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三,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基准定额的标准,中西部地区小学年生均300元,初中500元;东部地区小学350元,初中550元。第四,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学生人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每平方米普遍上调100元。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寒、高海拔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对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